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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登记用户须知

 

 

1.买卖双方要订立的正式书面合同

    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并签约生效的技术合同,并在履行期内进行申报登记,有效期已过的合同将不予受理。技术合同必须真实、有效,使用虚假合同骗取国家优惠政策者将受到依法查处。

 

2.由技术输出方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科技部规定,由技术输出方在其依法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任选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每项合同只能登记一次,不能在一处或多个登记机构重复申报登记。

 

3.申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⑴技术输出方主体证明材料:第一次认定登记的单位须提交法人证书(可用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籍人士可用护照),以便进行主体资格审核。

⑵合同文本(正本及全部附件)至少一式三份(登记机构需留存一份),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复印件黑章、签字无效),涉外合同需有与原件一致、有效的中文文本。登记时需用科技部编制的示范合同文本,供需双方签约时未采用此文本的,可由技术输出方按照原合同内容填写并签字盖章补充。

 

4.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 合同主体不明确的;(2) 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3) 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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