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返回企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时弄虚作假,已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其违法所得。

 第三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科学活动中心 广西区技术市场 广西区科技创业中心 广西华南技术交易所
E-mail:inet03@gxsti.net.cn Tel:2093834、2093835  Fax:5846943
技术支持:广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 桂ICP备05000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