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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

 (1997年 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名称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领取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的核准,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删去第二款中的“专项”二字。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

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

(一)由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创办或者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研机构转化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二)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

(三)实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

(四)实行股份制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持、引导其健康发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

(二)指导、监督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以及发证工作;

(四)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的成果评定和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五)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人才培训等工作;

(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七)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

 第五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计划、劳动、人事、统计、审计、环保、技术监督、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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